2022-11-23 11:54:26
昨天,寧波海事法院公開審理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訴劉某、袁某因非法采集貝藻類海產品致海洋環境受損案件,這是該院首次受理涉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公益訴訟案件。
據了解,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去年2月,被告劉某、袁某各出資3萬元共同打造一條船舶,并購置空壓機、潛水服、氧氣管、呼吸器等輔助工具,雇傭他人進行捕撈作業,約定獲利平分。同年6月至9月,在未取得貝藻類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駕船至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舟山市的壁下島、大盤島周邊海域潛捕采集螺貝等水產品,非法捕撈過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膽、拳螺、貽貝等野生潮間帶生物,導致保護區內海洋生物生長發育受阻、繁育終止且礁石等天然棲息地遭到破壞,非法獲利7000余元。
對此,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舟山馬鞍列島海洋特別保護區系國家海洋局于2005年5月27日批準建立的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獨特的島礁自然地貌和以潮間帶濕地為主體的島群海洋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科研價值、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等為人類所共有,任何對保護區造成損害的行為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被告在禁漁期采用禁用方法在海洋特別保護區進行非法捕撈,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對海洋生態和資源造成嚴重損害,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修復生態、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兩被告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47499.2元及懲罰性賠償7009.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責令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舟山市級及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據悉,在刑事方面,兩被告之前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和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