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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租廠房“跳過”中介被告上法庭

2022-12-01 11:42:12

在中介帶領下看了房子,最后卻私下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這樣的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永嘉法院調解了一起因企圖跳過中介費而產生的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12月6日,王先生等人因經營公司需租賃廠房,通過某網絡房屋租賃平臺找到鹿城區某房屋介紹所。介紹所業務員小李帶王先生看了一些廠房,王先生表示對廠房不太滿意,便不了了之。

  一段時間后,房屋介紹所又給王先生一行推薦其他廠房供其選擇,并陸續又帶其前往現場看了另外四處廠房。

  2022年1月,介紹所從第三方得知,王先生方私下聯系了其中一處廠房的房東,雙方已私下約定租金等事宜并簽訂了租賃合同,有意跳過中介費用。介紹所立刻與王先生等人聯系,要求其支付中介費用,卻遭到各種理由拒絕。最終,該房屋介紹所起訴至永嘉法院碧蓮法庭。

  庭前,王先生等人向法庭表示,該廠房最終由其他公司租賃,并非原定看房公司。而該公司沒有通過原告房屋介紹所看房,也沒有委托中介介紹引導,理應無需支付中介費。

  經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詳細了解房屋租賃的經過后,明確爭議焦點,并講解相應法律法規。被告王先生等人承認原告房屋介紹所確實有帶其看房,因此愿意出部分中介費。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先生等人共同支付原告介紹所中介費7000元。

  ■法官說法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尊重他人勞動付出,接受中介服務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如果允許接受服務方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租賃房屋,而不支付相應費用,無疑違反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王先生等人從房屋介紹所獲取了房屋信息,并且接受了中介方的帶看服務,理應支付中介費。

  法官提醒,公民參與社會活動需恪守誠信,“跳單買賣”不可取。同時,中介機構也應當不斷提升服務品質,為委托人提供更便捷、安心的服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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