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8 12:39:11
春節臨近,年味漸濃,歲末年初是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的高發期。2021年12月1日,《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確定了我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根據《規定》,市民不得在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行政區域,洞頭區所轄洞頭島、霓嶼島、狀元岙島、大門島、小門島和靈昆街道、昆鵬街道,樂清市、瑞安市、龍港市城市建成區,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等法定雙禁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今年以來,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堅持宣傳、防控、巡查、打擊多管齊下,嚴厲查處非法買賣、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查處相關案件240余起,處罰260余人,整改風險隱患600余處,全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F通報近期查獲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典型案例
1
2023年1月1日,鹿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轄區某廣場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民警當場對該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并現場查獲“仙女棒”“電光花”“彩蝶游春”等7大類煙花。根據《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鹿城警方依法對吳某某、李某等9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
2023年1月1日,甌海區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檢查時,發現李某某在甌海區梧田街道老殿后村某小區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根據《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甌海警方依法對李某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3
2023年1月4日,龍灣區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檢查時發現轄區狀元街道曹某某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根據《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龍灣警方依法對曹某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4
2023年1月5日,龍港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劉某在龍港某廣場攤位上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現場查獲煙花爆竹一千余件。經查明,劉某在未取得銷售許可的情況下,在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根據《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龍港警方依法對劉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5
2022年12月15日,瑞安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塘下鎮某商鋪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經查,該商鋪為慶祝開業,非法燃放“百子炮”類型煙花爆竹。根據《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瑞安警方依法對負責人張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ㄈ┮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
?。ㄋ模┹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搅?、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各縣(市、區)銷售燃放政策
來源:溫州公安微信公眾號